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一部刑诉〔2020〕421号
被告人冒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03196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贵州省贵阳市**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冒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2月6日至2020年1月3日、2020年2月18日至2020年3月1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0年2月4日至2月18日、2020年4月19日至5月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月,被告人冒某某为达到缴纳社保满15年且年龄满50周岁办理提前退休领取养老金的目的,通过伍某某(另案处理)的帮助,将虚假的用工关系挂靠在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并且通过伍某某补缴了社保年限。2016年12月,被告人冒某某成功办理了提前退休,并开始领取养老金,2016年12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冒某某在社保部门一共领取养老金29629.18元。
2018年至案发时,被告人冒某某为获取“好处费”,帮助伍某某将陈某某等100人的虚假人事关系挂靠在贵阳**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并且负责审核、缴费等工作,经被告人冒某某办理虚假人事挂靠关系的100人中,有23人已成功办理退休,该23人一共在社保部门领取养老金178688.94元,被告人冒某某收取好处费46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冒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养老金发放明细、社保缴费明细、退休材料等;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冒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伍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贵州中恒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司法审计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冒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冒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社保基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冒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冒某某有期徒刑两年至三年,并处罚金。
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江红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冒某某现被羁押于贵阳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