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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冒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四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冒某某,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31968********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址如东县**镇**村**组**号。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如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如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冒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10时55分左右,被告人冒某某驾驶苏FN****号重型普通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洋兴线(老225线)15KM卫东桥北侧T型路口,遇有被害人周某某(女,身份证号3206231972********)驾驶电动自行车由东向西行驶至该路口右转弯向北,货车制动后侧滑甩尾与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交通事故,致周某某死亡,电动自行车受损。事发过程中,苏FN****号重型普通货车又与被害人张某某(男,61岁)驾驶由北向南行驶变型拖拉机发生碰撞,致张某某受伤,两车受损。2019年11月19日,如东县公安局依法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冒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冒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姚某某、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冒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如东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如东县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冒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冒某某主动报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冒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与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如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泱

2020年4月1日

附:1.被告人冒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卷宗材料及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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