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3814号
被告人冉某某(绰号“日本”),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421995********,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酉阳县**乡**村**组**号。曾犯介绍卖淫罪,于2013年6月17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4月10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与原犯介绍卖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10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冉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冉某某在瑞安市**镇**街**号附近打牌时与被害人何某某发生纠纷,继而互殴,其间被告人冉某某持水果刀捅刺被害人何某某致伤。经鉴定,被害人何某某所受损伤主要为右胸部刀伤致肝脏破裂、膈肌破裂、右侧胸腔积血、腹腔积血,已行腹腔镜下膈肌修补术;右手虎口二处创,分别长3.9cm、5.4cm,其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2020年10月10日,被告人冉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归案经过、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伤势照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周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冉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身体表检查笔录、人物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能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伊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冉某某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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