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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冉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一部刑诉〔2021〕2号 

  被告人冉某某,男性,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81986********,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住贵州省铜仁地区德江县****街道****号。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21日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8年3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凤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9日被凤凰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凤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被告人冉某某与同案人晏某某(已判决)坐大巴车从铜仁来到凤凰县城找工作,因没有找到事做并且身上的钱花完了,二人商量决定通过盗窃来找回家路费。2020年6月11日上午9时许,二人步行在凤凰县城四处寻找作案目标,当行至凤凰县**后面马路旁的一栋居民楼后,由晏某某用其随身携带的钥匙套开郑某某家门锁并在门口望风,冉某某进入房间实施盗窃。后冉某某在郑某某家中两间卧室共盗得现金2700元左右。得手后,冉某某、晏某某立即逃离现场并乘车回到贵州省沿河县。盗得财物除去开销后,冉某某分得1200元。

2020年11月13日,被告人冉某某在贵州省沿河县**镇**村**组宋某某家中被民警抓获归案。

2020年7月14日,同案人晏某某积极向被害人赔偿损失2700元,已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文书、户籍证明、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同案人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某、滕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 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6.其他证据: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入户盗窃财物,共计27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有预谋共同犯罪,冉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政华

(院印)

2021年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冉某某现羁押于凤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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