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鼎检一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冉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61993********,无职业,户籍在重庆市奉节县**乡**村**组**号,现住重庆市奉节县**乡**村**组**号。2018年1月29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3月14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10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福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于2020年3月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月31日福鼎市公安局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7日至11月9日间,被告人冉某某明知同案人冉某某(另案处理)、“小伟”等人在福鼎市**镇**村**一处三层民房内组织多名卖淫女子以单次性服务人民币900元至1100元(币种下同)不等的价格从事卖淫活动,其仍接受冉某某的邀请,介绍四名卖淫女子董某某、李某某、“小鸭子”、“哆瑞咪”到该场所里卖淫,并按每人每天抽取60元;其还负责为场所人员送饭,接送卖淫女上下班等工作。2019年11月9日15时许,福鼎市公安局民警依法对该场所进行检查,当场查获熊某某、付某某、潘某某、刘某某等4名卖淫女子及4名嫖娼人员。当晚21时许,被告人冉某某返回该场所门前取车时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冉某某户籍证明、福鼎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据保全清单、福鼎市妇幼保健院检验报告单、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书证;
2.证人董某某、潘某某、刘某某、熊某某、李某某、杨某某、池某某、陈某某、付某某、王某某、冉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冉某某供述和辩解;
4.福鼎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某明知他人在场所内组织卖淫女子实施卖淫活动,仍受雇帮助管理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冉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在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冉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冉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振丰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冉某某现羁押于福鼎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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