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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冉某某贩卖毒品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865号 

  被告人冉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421998********,土家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酉阳县**镇**村**号,2016年9月2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四会市人民法院判处一年八个月有期徒刑,于2017年12月26日刑满释放。2018年11月13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9年5月10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3日,小某某向坂田派出所举报被告人冉某某有贩卖毒品嫌疑,在民警的安排下,被告人冉某某与小某某约定以5000元的价格在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门口交易3个冰毒,小某某先微信转账支付人民币1400元给冉某某。2020年1月4日双方在约定地点见面并交易完成后,冉某某被现场抓获。缴获手机一部,现金人民币3600元,一个红双喜烟盒,内有3小包白色晶体物品,经称重共重1.75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前科材料、到案经过、辨认贩卖的毒品及毒资、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称量、取样笔录、鉴定意见通知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小某某、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冉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75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冉某某系毒品再犯,建议判处被告人冉某某十个月至一年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旭东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冉某某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8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情况说明1份。

7.  随案移送手机1部、烟盒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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