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冉某盗窃案)_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珠检一部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冉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81987********,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地区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街道**村**组,捕前租住本市浮梁县湘湖镇景德镇市陶瓷大学对面出租房***室。2012年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年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5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7年2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监视居住,同年4月9日被该局刑事拘留,5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梁某某(另案处理)来景德镇市租住在浮梁县****小区**栋***室,凌晨驾驶摩托车在本市各地区随机入户窃取他人家中财物。10月下旬,被告人冉某联系梁某某来到景德镇市,二人同住陶院一号出租房,多次骑摩托车共同实施犯罪,并乘坐大巴到抚州销赃,赃款均分后被二人挥霍。经查证冉某作案8起,盗窃金额达人民币33000余元。作案情况分述如下:

1、2019年10月28日凌晨,被告人冉某伙同梁某某来到本市昌江区**镇**村委会***村206国道旁第一家私房,冉某在一楼望风,梁某某攀爬进入,盗窃被害人余某某家中手机三部、黄金项链一根及现金1000余元,项链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4480元;

2、2019年10月30日凌晨,冉某伙同梁某某来到本市昌江区**镇**村委会**村***一私房,冉某用肩膀顶着梁某某爬进二楼屋内,梁某某下楼打开大门,冉某在一楼望风,二人盗窃被害人刘某某家中项链、手镯、戒指等金饰、华为手机一部及现金200余元;

3、2019年11月3日凌晨,二人来到本市昌江区**镇**村委会***村**号,冉某在门口望风,梁某某进入盗窃被害人徐某甲家中蓝色oppoA9手机一部及部分现金;

4、2019年11月15日凌晨,二人来到本市浮梁县**镇*****旁一私房,冉某在门口望风,梁某某进入盗窃被害人江某甲家中蓝色华为P20手机一部、黑色vivoX21手机一部及现金50元,其中华为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40元;

5、2019年11月16日凌晨,二人来到乐平市**镇***村***号,由冉某扶着,梁某某爬窗进入,盗窃被害人徐某乙家中苹果牌平板电脑一个、手机两部及现金400余元;

6、2019年11月19日凌晨,二人来到本市珠山区***村***组**号,冉某用肩膀顶着梁某某顺着石柱爬进二楼阳台,梁某某下楼打开大门,冉某在门口望风,二人盗窃被害人江某乙家中华为手机三部及部分现金,三部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460元;

7、2019年11月28日凌晨,二人来到本市昌江区**镇**村委会***村**号,梁某某通过踩冉某肩膀的方式爬进二楼阳台,打开大门,冉某在门口望风,二人盗窃被害人林某某家中华为nova5手机一部;

8、2020年3月16日,二人从贵州老家再次来到本市,租住在浮梁县陶瓷大学对面一出租房。17日凌晨3时许,二人来到本市珠山区***村**号,梁某某利用附近的梯子爬到二楼,冉某在梯子处望风,二人盗窃被害人汪某某家中幻彩版vivoX23手机一部、紫色华为nova5pro手机一部及现金1000余元,两部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820元。

2020年3月19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冉某在租住的陶瓷大学对面出租房内被抓获,现场查获被害人汪某某被盗的幻彩版vivoX23手机及螺丝刀、手套等作案工具,手机已发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手机、作案工具照片;2.书证:发票、收据、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3.证人周某某、吴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汪某某、余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冉某、同案犯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价格认定结论书;7.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8.指认现场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伙同梁某某多次入户盗窃他人家中财物,经鉴定核实价值人民币330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冉某有多次盗窃前科,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累犯情节,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艳

检察官助理:万梦萍

2020年9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冉某现被羁押于景德镇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一张、补充材料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