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南检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冉某甲,男,194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6194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江县,住南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南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被告人冉某甲从他人手中得到1支改装的射钉枪。之后,一直将其存放于居住的室内。2019年11月22日,南江县下两派出所在该地工作,冉某甲主动向民警报告并交出所持有的枪支。经达州市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送检疑似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冉某乙、冉某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冉某甲的供述和辩解;检查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冉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冉某甲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冉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冉某甲拘役四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泽辉
检察官助理:蒋莉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住四川省南江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建议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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