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西检一部刑诉〔2020〕520号
被告人冉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726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天峨县**乡**村**屯**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8月25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5月1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4日7时许,在肥西县三河镇引江济巢段小合分线Y002标工地上,被告人冉某甲在无装卸机操作证的情况下,出于对自己驾驶能力的过于自信,驾驶工地上的装卸机并违规搭载被害人冉某乙前往施工现场。由于场地内颠簸不平 ,致使冉某乙在途中掉落并被装卸机碾压致死。
肥西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冉某乙符合被车辆碾压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索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冉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 肥西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冉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甲过失致一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学勇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冉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侦查卷宗贰册;
3.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各壹份、量刑建议书肆份;
4.补充证据材料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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