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冉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31301988********,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湖南省龙山县,户籍地湖南省龙山县**镇**村**组**号。2020年11月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9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日19时许,被告人冉某甲在广州市黄埔区新龙镇**工地宿舍与工友田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后被告人冉某甲对田某某踢了一脚,并推打田某某的左手部导致田某某的左手受伤。经鉴定,被害人田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11月5日被告人冉某甲主动到案。2020年11月9日被告人冉某甲的家属代其向被害人田某某赔偿人民币3万元,并取得被害人田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破案材料、赔偿谅解协议等书证;2.被告人冉某甲的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4.证人何某某的证言;5.鉴定意见;6.讯问录像等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冉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冉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冉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从宽处罚。被告人冉某甲的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冉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海
检察官助理:刘芳
2020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冉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89846****;保证人冉某乙,联系电话:1591904****。
2.本案卷宗材料共2册 (含光盘4张),随案移送。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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