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冉某甲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冉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401993********,土家族,初中肄业,驾驶员,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石柱县)人,住重庆市石柱县**镇**村**组**号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被石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决定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冉某甲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冉某甲与其朋友秦某某、刘某某在石柱县南宾街道红房子旁的“万香源小火锅”吃饭时饮酒。当日19时许,冉某甲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载其儿子冉某乙、刘某某自“万香源小火锅”往金冠商务宾馆行驶,行驶至老烟草公司门前时被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49mg/100mL。后民警将冉某甲带到石柱县中医院抽取静脉血。经鉴定,冉某甲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案发后,冉某甲被石柱县公安局传唤到案,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测试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情况说明、冉某甲危险驾驶行驶路线图、冉某甲指认抽血检材照片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秦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冉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乙醇鉴定;

5.辨认现场笔录;

6.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冉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冉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冉某甲自愿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冉某甲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余彦

检察官助理:唐皓伦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冉某甲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