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酉检刑诉〔2020〕Z185号
被告人冉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421997********,土家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酉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04时30分许,被告人冉某甲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酉阳县**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路**汽修路段时,与秦某某停放在此路段的渝**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发生碰撞,致冉某甲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发后,冉某甲因受伤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同日07时12分,民警在酉阳县人民医院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其测试结果为173mg/100ml,同日07时17分许,民警依法在酉阳县人民医院会同医务人员抽取其静脉血送检(血管编号:EE874590、EE874570),经湘西州龙腾司法鉴定中心对冉某甲被抽取的血样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送检冉某甲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61.034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酒精结果测试单、车辆照片等书证;
2.证人秦某某、李某某、冉某乙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冉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血液提取笔录、登记表、封存笔录;
5.血液鉴定意见书、二轮摩托车车辆属性鉴定意见书;
6.抽血视频及血液封存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冉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甲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冉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冉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冉某甲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丁春燕
书记员 吴 淇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冉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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