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华检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冉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11979********,汉族,小学文化,原系深圳市**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镇**村,住深圳市龙华区**街道**村**栋**房。因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妨害公务嫌疑,于2019年6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妨害公务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6日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某甲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10日、2019年12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初,被告人冉某甲因自己年龄偏大不好找工作,在深圳市宝安区**一公交站附近找一名伪造身份证件女子(另案处理),使用其本人照片,以200元价格伪造居民身份证1张(假身份证信息为:李某甲,男,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3811986********,住址湖北省广水市**镇**村**组),并使用该假身份证入职深圳市龙华区**街道**工业园深圳市**有限公司,后该公司在审查人员信息时发现冉某甲提供的身份证信息异常,于2019年6月13日将冉某甲扭送至深圳市公安局大浪派出所。在公安机关带冉某甲到其住处调查过程中,冉某甲试图挣脱控制阻碍警务人员执行公务,抓伤、咬伤警务人员李某乙、胡某某、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查询结果单、涉案假身份证复印件、入职登记表,涉案假身份证信息查询结果、户籍地公安机关证明,当事警务人员受伤照片、当事民警证件复印件、违法犯罪经历查询结果、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李某乙、陈某某、胡某某、汪某某、冉某乙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冉某甲的供述;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方位示意图及照片,证人王某某、陈某某、胡某某对被告人的辨认;6.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录像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甲伪造居民身份证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且在公安机关依法调查过程中以暴力方式阻碍执法,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岳政超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冉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含光盘1张),散页2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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