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牟检一部刑诉〔2020〕1057号
被告人冉某甲,男,1989年**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21989********,汉族,高中毕业,**,住中牟县绿博**号**号院**号楼**单元**号(户籍所在地:中牟县**镇**村**号)。曾因殴打他人,于2016年12月21日被中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20年11月2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同年1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当日由中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冉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7日2时许,被告人冉某甲驾驶车牌号为豫A**号小型普通汽车上路行驶,当沿中牟县**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大道与**街交叉口西100米处时,与同向前方行人被害人刘某某发生肇事,之后,弃车逃离现场,在案发现场附近打电话(系被告人冉某甲之弟)冉某乙到事故现场处理其肇事后续事项。冉某乙到达事故现场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后跟随120救护车到中牟县中医院。在中牟县中医院,被告人冉某甲提出让冉某乙顶替为肇事司机,并和冉某乙互换衣服。冉某乙明知被告人冉某甲系肇事司机,仍作虚假陈述顶替,企图帮助被告人冉某甲逃避法律追究。中牟县公安局民警在对冉某乙进行第一次询问后,对肇事车辆当日行驶轨迹进行比对,发现肇事司机另有他人,再次对冉某乙进行询问,冉某乙说出冉某甲系肇事司机。该事故造成被害人刘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豫A**号小型普通汽车损坏的严重后果。经认定,被告人冉某甲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刘成某甲系受外来暴力作用致颅脑损伤而死亡。2020年9月19日,被告人冉某甲到中牟县公安局投案。
被告人冉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若干;2.证人冉某乙、王某某、胡某某证言;3.被告人冉某甲供述;4、中牟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意见;5.中牟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冉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并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冉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本案事实、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冉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如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依法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袁胜麦
检察官助理 陈丽娜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冉某甲现押于中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