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冉某甲、李某某等人故意伤害案)_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626号

被告人冉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1198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贵州省兴义市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镇**村**组,现租住贵州省兴义市**大道**安置区。因本案被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金500元,自2019年8月15日至2019年8月3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由兴义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继续对其作出取保候审,由兴义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1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贵州省兴义市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现住贵州省兴义市**镇**村**组。因本案被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金500元,自2019年8月15日至2019年8月2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由兴义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继续对其作出取保候审,由兴义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冉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1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贵州省兴义市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住贵州省兴义市**镇**村**组。因本案被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金500元,自2019年8月15日至2019年8月2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由兴义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继续对其作出取保候审,由兴义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姚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1199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贵州省兴义市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住贵州省兴义市**镇**村**组。因本案被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金500元,自2019年8月15日至2019年8月2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由兴义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继续对其作出取保候审,由兴义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兴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某甲、李某某等4人故意伤害案,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6日晚,王某某、敖某某等人与被告人冉某乙在兴义市**大道**安置区被告人冉某甲家中喝酒,期间敖某某与王某某发生口角纠纷,敖某某离开冉某甲家后电话联系被害人周某某前来帮忙,冉某乙电话联系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又联系被告人姚某某来帮忙处理王某某与敖某某的纠纷一事,8月7日1时许,在处理纠纷过程中冉某甲与周某某发生口角,后冉某甲与冉某乙、李某某、姚某某对周某某进行殴打,导致周某某腰部、头部等部位受伤。经鉴定,周某某的伤情评定为轻伤二级。现四被告人已取得被害人周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2.书证:到案经过、谅解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冉某某、李某某、敖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冉某甲、冉某乙、李某某、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伤情鉴定;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勘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甲、冉某乙、李某某、姚某某伤害他人身体,导致他人轻伤二级。四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四人刑事责任。因四人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理。综上,结合本案事实、证据,建议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冉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冉某乙、李某某、姚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陆婷婷

检察官助理 夏庆韦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冉某甲、冉某乙、李某某、姚某某现均取保候审于贵州省兴义市****村,联系电话分别是1598539****、1874883****、1808599****、1828694****。

2.案卷卷宗2册。

3.起诉书23份,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刑事案件证据开示清单各4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随案移送棒球棍1根,砖刀1个。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