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666号
被告人冉某甲,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孟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1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乡**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唐某甲,女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1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乡**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蒋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冉某乙,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1199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胡某甲,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宣汉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某甲、孟某某、唐某甲、蒋某某、冉某乙、胡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和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二次。被告人冉某甲、孟某某、唐某甲、蒋某某、冉某乙、胡某甲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开始,被告人冉某甲与一名担任地下非法“六合彩”赌博网站代理的外号为“祁姐”的女子(另案处理)经密谋后,从该女子处获取赌博网站的代理账号,接受其他人投注地下“六合彩”,并利用该代理账号为同案人冉某丙、栾某某、熊某某、谭某某(均另案处理)和被告人唐某甲、孟某某、冉某乙、蒋某某等人开设会员账号,由上述被告人和同案人利用上述会员账号接受其他人投注地下“六合彩”。被告人冉某甲并为会员账号设置投注额度、办理充值返现等,并通过微信、支付宝和银行卡接受下家支付投注赌资,并按照投注特码的投注金额的1%接受赌博网站的返利。截止2019年8月9日,被告人冉某甲通过上述方式共为他人开设会员账号15个,接受投注赌资金额共计人民币241余万元,抽头渔利共约人民币6万元,其中,接受被告人孟某某、冉某乙、同案人冉某丙、微信好友“兵”、“麻柳”、“胡昌中”、“啊川”、“浩源”、“极度、寒冷”支付的投注赌资金额分别为人民币341740元、20677元、137160元、1168001.88元、231680元、163820元、54350元、108280元、187440元。
2018年7月开始,被告人孟某某从被告人冉某甲处获取赌博网站会员账号后,在广州市增城区**镇**大道**号**房其住处,通过手机微信接受参赌人员杜某某、唐某乙、邓某某等32人向其投注地下“六合彩”,并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收取赌资和向上家被告人冉某甲结算赌资,并按照投注特码的投注金额的12%和参赌人员获利的4%抽头渔利。其间,被告人孟某某还从被告人冉某甲处获取赌博网站另一个会员账号交给被告人蒋某某接受他人投注地下“六合彩”,并为被告人蒋某某先行结算赌资后再向上家被告人冉某甲交付结算后的赌资。截止2019年8月9日,被告人孟某某接受上述参赌人员向其投注地下“六合彩”的赌资共计人民币238235元,接受被告人蒋某某向其交付的赌资共计人民币103505元,抽头渔利共约人民币2万元。
2018年7月开始,被告人唐某甲从被告人冉某甲处获取赌博网站会员账号后,在广东省东莞市中堂镇江南工业区振南路7号其住处,通过手机微信接受参赌人员吕某某、陈某甲、张某甲、微信好友“英子”、“拐子”、“周光清”、“小明”、“胡开美”、“唐教秋”等人向其投注地下“六合彩”,并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收取赌资,并以赚取赔率差的方式抽头渔利。其间,被告人唐某甲还从被告人冉某甲处获取赌博网站另一个会员账号交给同案人谭某某接受他人投注地下“六合彩”,并为同案人谭某某先行结算赌资后再与上家被告人冉某甲交付结算后的赌资。截止2019年8月9日,被告人唐某甲接受上述参赌人员向其投注地下“六合彩”的赌资共计人民币8万余元,抽头渔利共约人民币3000元,为同案人谭某某先行结算赌资共计人民币161095元。
2018年9月开始,被告人蒋某某通过被告人孟某某从被告人冉某甲处获取赌博网站会员账号后,在广州市增城区**镇**大道**号**房其住处,通过手机微信接受参赌人员陈某乙、杨某某、微信好友“风眼”、“江西”、“开娃”、“蒋你一万”等人向其投注地下“六合彩”,并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收取赌资和向上家被告人孟某某结算赌资,并按照投注金额的2%抽头渔利。截止2019年8月9日,被告人蒋某某接受上述参赌人员向其投注地下“六合彩”的赌资共计人民币188933元,抽头渔利共约人民币1000元,其中,向被告人孟某某支付赌资共计人民币103505元。
2018年8月开始,被告人冉某乙从被告人冉某甲处获取赌博网站会员账号后,通过手机微信接受被告人胡某甲、同案人王某甲(另案处理)、石某某、于某某、胡某乙等人向其投注地下“六合彩”,并通过微信、支付宝和银行卡转账等方式收取赌资和向上家被告人冉某甲结算赌资,并按照其接受投注金额的1.7%抽头渔利。其间,被告人冉某乙还坐庄与参赌人员对赌。截止2019年8月9日,被告人冉某乙共接受上述参赌人员和被告人胡某甲投注地下“六合彩”的赌资共计人民币约10万元,抽头渔利共约人民币1000元。
2018年8月开始,被告人胡某甲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工业园**公馆**房其住处,通过手机微信接受参赌人员周某某、张某乙等人向其投注地下“六合彩”,并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收取赌资,其间也在佛山市南海区**镇**厂附近接受他人现金投注地下“六合彩”,并在按照投注赌资金额的10%留取部分赌资作为抽头渔利后向被告人冉某乙和同案人王某甲以及一名持有微信号昵称为“A0.李豆”的人(另案处理)投注。截止2019年8月9日,被告人胡某甲共接受参赌人员周某某、张某乙等人投注地下“六合彩”的赌资共计人民币约6万元,抽头渔利共约人民币1万元。
2019年8月9日,公安人员在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路**号**栋**单元**楼**号抓获被告人冉某甲,并当场起获1台电脑主机和苹果牌手机2部;在广州市增城区**镇**大道**号**房抓获被告人孟某某,并当场起获作案工具VIVO牌手机1部、银行卡1张、电脑主机和显示器各1台;在广东省东莞市**镇**工业区**路**号抓获被告人唐某甲,并当场起获作案工具VIVO牌手机1部;在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环东路酷咖网吧抓获被告人冉某乙,并当场起获作案工具VIVO牌手机2部和银行卡3张;在广州市增城区**镇**大道**号**房抓获被告人蒋某某,并当场起获作案工具VIVO牌手机1部和银行卡1张;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工业园**公馆**房抓获被告人胡某甲,并当场起获作案工具OPPO牌手机1部和地下“六合彩”投注单5份。
认定被告人冉某甲犯开设赌场罪的主要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广东省公安厅指定管辖决定书、广州市公安局指定管辖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冉某甲的户籍证明等书证。2、同案人冉某丙、被告人冉某乙对被告人冉某甲的辨认笔录,被告人冉某甲对被告人冉某乙、唐某甲、同案人冉某丙、栾某某、熊某某的辨认笔录,被告人冉某甲对涉案地下“六合彩”投注网站、其及上、下家的微信资料、微信交易明细的指认,被告人冉某甲对其绑定微信号的银行账户的注册信息和交易明细的指认,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等检查、辨认等笔录。3、抓获视频、腾讯公司提供的被告人冉某甲微信登记信息和交易记录的光盘等电子资料和视听资料。4、被告人冉某甲供述和辩解等。
认定被告人孟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主要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孟某某的户籍证明、被告人孟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等书证。2、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人杜某某、被告人蒋某某对被告人孟某某的辨认笔录,被告人孟某某对作案工具手机1部、电脑、银行卡、赌博网站账号、其在该网站下注的截图、其上、下家的微信资料、其本人的微信资料以及其微信与上、家微信间部分涉案投注赌资交易记录的指认,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等搜查、扣押、辨认笔录。3、抓获、搜查、扣押视频光盘等视听资料。4、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证人杜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认定被告人唐某甲犯开设赌场罪的主要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被告人唐某甲的户籍证明等书证。2、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人张某甲、吕某某、陈某甲对被告人唐某甲的辨认笔录,证人张某甲、吕某某、陈某甲对其和被告人唐某甲的微信资料、投注地下“六合彩”的部分微信交易记录的指认,被告人唐某甲对证人张某甲、吕某某、陈某甲、被告人冉某甲、同案人谭某某的辨认笔录,被告人唐某甲对作案工具手机1部、其微信资料、其上、下家的微信资料、投注微信聊天记录及微信交易记录的指认,对同案人谭某某、刘自容微信资料、投注微信聊天记录及交易记录的指认,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等扣押、检查和辨认等笔录。3、抓获、搜查视频、腾讯公司提供的被告人唐某甲的微信登记信息和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视听资料。4、证人张某甲、吕某某、陈某甲的证言。5、被告人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认定被告人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主要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蒋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被告人蒋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2、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人陈某乙对其和被告人蒋某某的微信资料、其向被告人蒋某某投注的部分微信聊天记录、部分交易记录的指认,证人杨某某、被告人孟某某对被告人蒋某某的辨认笔录,被告人蒋某某对涉案赌博网页、作案工具手机1部、绑定微信的银行卡1张、其个人的微信资料、其上、下家的微信资料、部分微信投注交易记录、聊天记录的指认,证人杨某某对其使用的手机、其本人微信账号、被告人蒋某某的微信号、微信转账记录的指认,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等搜查、检查、辨认笔录。3、抓获、搜查、扣押视频、腾讯公司提供的被告人蒋某某的微信登记信息和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视听资料。4、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证人杨某某、陈某乙的证言。5、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认定被告人冉某乙犯开设赌场罪的主要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被告人冉某乙的户籍证明等书证。2、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被告人冉某乙对作案工具手机2部、银行卡3张、其本人2个微信号的微信资料、其本人2个支付宝资料的指认,对上、下家的微信资料、投注地下“六合彩”的部分微信聊天记录、微信交易明细的指认,被告人胡某甲对被告人冉某乙的辨认笔录,被告人冉某乙对银行卡开户资料及交易明细的指认,被告人冉某乙对其微信登记信息以及交易明细的指认,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等搜查、检查、辨认笔录。3、搜查、扣押视频、腾讯公司提供的被告人冉某乙微信登记信息和交易记录的光盘等电子数据、视听资料。4、被告人冉某乙的供述和辩解等。
认定被告人胡某甲犯开设赌场罪的主要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被告人胡某甲的户籍证明等书证。2、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人周某某对其微信资料和被告人胡某甲的微信资料、涉案地下“六合彩”微信聊天记录及交易记录的指认,证人王某乙、张某乙、被告人冉某乙对被告人胡某甲的辨认笔录,被告人胡某甲对同案人王某甲、证人张某某的辨认笔录,被告人胡某甲对作案工具手机1部、地下“六合彩”投注单5张、其支付宝资料、QQ资料、微信资料、上、下家的微信资料、其与上、下家部分涉案地下“六合彩”投注微信聊天记录及交易记录的指认、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等扣押、检查和辨认笔录。3、抓获、搜查视频、腾讯公司提供的被告人胡某甲的微信登记信息和交易记录的光盘等电子数据、视听资料。4、证人周某某、王某乙的证言。5、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甲为谋取非法利益,利用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终端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他人投注地下“六合彩”,情节严重;被告人孟某某、唐某甲、蒋某某、冉某乙、胡某甲为谋取非法利益,接受他人投注地下“六合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冉某甲、孟某某、唐某甲、蒋某某、冉某乙、胡某甲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永昌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冉某甲、孟某某、唐某甲、蒋某某、冉某乙、胡某甲现均羁押于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2册、光盘34份。
3、证据目录6份、证人名单4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
5、起获的被告人冉某甲的作案工具电脑主机1台和苹果牌手机2部、被告人孟某某的作案工具VIVO牌手机1部、银行卡1张、电脑主机和显示器各1台、被告人唐某甲的作案工具VIVO牌手机1部、被告人冉某乙的作案工具VIVO牌手机2部和银行卡3张、被告人蒋某某的作案工具VIVO牌手机1部和银行卡1张、被告人胡某甲的作案工具OPPO牌手机1部和地下“六合彩”投注单5份现均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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