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冉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51971********,汉族,小学文化,道真自治县**镇**社区**组**,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现住本县**镇**社区**组,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敲诈勒索罪,经道真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道真自治县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51985********,土家族,中专文化,职业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现住本县**镇**社区**组,因涉嫌犯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敲诈勒索罪,经道真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务川自治县看守所。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5198********,仡佬族,中专文化,道真自治县**镇**社区**组**,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现住本县**镇**社区**组,因涉嫌犯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经道真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31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道真自治县看守所。
辩护人:傅镭,男,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鲁永华,男,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冉某乙,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51965********,土家族,中专文化,道真自治县**镇**社区**组**,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现住本县**镇**社区**组,因涉嫌犯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经道真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7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道真自治县看守所。
被告人杜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51983********,仡佬族,高中文化,职业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现住本县**镇**村**组,因涉嫌犯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经道真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31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道真自治县看守所。
辩护人:韩平禹,男,贵州群众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冉某丙,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51988********,土家族,初中文化,职业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住本县**镇**社区**组,因涉嫌犯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经道真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务川自治县看守所。
辩护人:陈正伟,男,贵州群众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冉某丁,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51982********,土家族,中专文化,职业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现住本县**镇**社区**组,因涉嫌犯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经道真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日被逮捕,于2019年9月27日被道真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9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曾德国,男,重庆华升(道真)律师事务所。黄叔喜,男,重庆华升(道真)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51987********,土家族,初中文化,个体驾驶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现住本县**镇**社区**组,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经道真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51989********,土家族,高中文化,个体驾驶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现住本县**镇**社区**组,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经道真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李黔波,男,重庆联益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冉某戊,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51979********,土家族,初中文化,个体驾驶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现住本县**镇**社区**组,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经道真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9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杜某乙,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51965********,仡佬族,初中文化,道真自治县**镇**村村委会**、**组**,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现住本县**镇**社区**桥,因涉嫌犯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挪用资金罪,经道真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务川自治县看守所。
本案由道真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某甲、刘某甲、冉某乙、杜某乙、韩某某、杜某甲、冉某丙、冉某丁、王某某、刘某乙、冉某戊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刘某甲、冉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杜某乙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2014年09月,秦某某、杜某丙等人承揽了道真县林达阳光水岸平场开挖工程,为了避免被当地人阻扰,秦某某叫被告人王某某、刘某乙、冉某戊等人为工地运输土石料。2014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甲、王某某、刘某乙、冉某戊等人为了提高运输价格,以车辆堵该工地的进出口,并喊施工人员停止施工等手段,强行要求秦某某、杜某丁提高运输价格。由于秦某某、杜某丁未答应无理要求,事后,被告人刘某甲、王某某、刘某乙、冉某戊等人再次对阳光水岸施工工地进行阻工。因仍未达到其目的,事后,被告人刘某甲、王某某、刘某乙、冉某戊再次组织驾驶员对阳光水岸工地进行阻工,后经玉溪镇工作人员调解,秦某某同意将每立方土石提高一元的运输价格后才罢休,被告人刘某甲、王某某、刘某乙、冉某戊多次阻工,造成秦某某、杜某丙直接经济损失二万六千三百九十三元。
2018年8月,被告人冉某甲、韩某某和冉某已、杜某乙商量承揽道真碧桂园项目平场工程,于是被告人冉某甲、韩某某邀约被告人冉某乙、刘某甲、杜某甲等人商量此事,被告人冉某乙提出以政府未解决各村民组的遗留问题为理由,通过阻工的方式获得碧桂园工地承建方的土石方开挖权和运输权。商定由刘某甲、杜某甲、冉某甲分别发动**组、**组、**组村民分先后到碧桂园施工工地进行阻工。
2018年8月10日至2018年8月15日,被告人刘某甲、冉某甲、杜某甲按照商量的结果,以集体土地被占用、住房安置点没得到落实等理由,分别煽动**组、**组、**组的村民对碧桂园工地进行多次阻工,被告人冉某丙、冉某丁参与碧桂园工地阻工,在阻工过程中起积极作用,使工地无法正常施工,直接导致碧桂园施工方经济损失三万五千零二十四元。
2、涉嫌敲诈勒索罪:
2019年3月,被告人冉某甲因自己承建的建筑工地需要石料,找到碧桂园工地的负责人邱某某、马某某要石料,当马某某要求支付其石料成本时,冉某甲以你们工程想不想继续做下去等语言相威胁,强行索要碧桂园承建方冉某庚、邱某某所有的石料二十五车,折合六百方,价值一万二千元。
3、涉嫌挪用资金罪:
2012年2月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杜某乙利用担任道真自治县**镇**村**、**村**组**的职务便利,将保管在自己账户内的四十五万元组级提留资金入股原道真自治县印道中学,每年获取12万元的分红,四年共计营利48万元。2016年11月被告人杜某乙才将组级提留资金五十万余万元上交道真自治县玉溪镇财政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手机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施工日记等书证;3.证人秦某某、杜某丙、马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冉某甲、刘某甲、冉某乙、韩某某、杜某甲、冉某丙、冉某丁、王某某、刘某乙、冉某戊、杜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鉴定意见书;6.冉某甲等人在碧桂园工地阻工的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甲、刘某甲、韩某某、冉某乙、杜某甲、冉某丙、冉某丁、王某某、刘某乙、冉某戊采取煽动、组织群众阻工等手段,致使他人生产无法正常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冉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言语相威胁,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乙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村民组资金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龙康
2019年10月25日
附:1.被告人冉某甲、韩某某、冉某乙、杜某甲羁押于道真自治县看守所;刘某甲、杜某乙、冉某丙羁押于务川自治县看守所;王某某、刘某乙、冉某戊羁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冉某丁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329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5册,证据目录,证人鉴定名单,量刑建议书,光盘1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