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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冉某甲、冉某乙盗窃案)_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彭检刑诉〔2020〕Z239号

被告人冉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5251982********,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群众,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彭水县)人,户籍所在地彭水县**镇**村**组,现住彭水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彭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冉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5251977********,土家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群众,重庆市彭水县人,户籍所在地彭水县**镇**村**组,现住彭水县**镇**居委**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彭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彭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某甲、冉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份左右,被告人冉某甲和被告人冉某乙一起在位于重庆市彭水县高谷镇铜鼓村山林里面捡菌过程中发现山林中有同心煤矿的废旧电线。2020年7月24日,冉某甲提出前往同心煤矿盗窃废旧金属,冉某乙表示同意。2020年7月25日,冉某甲与冉某乙一同前往同心煤矿盗窃废旧金属,并将部分拆分下来的废旧金属搬到同心煤矿附近的马路旁边隐藏。次日,冉某乙与冉某甲一起又以同样的方式盗窃同心煤矿的废旧金属,并将盗窃的废旧金属藏到附近的马路旁边。当天晚上回到家之后,冉某甲联系王某某驾驶渝A*****红色解放牌轻卡前往自己家中将自己的钢丝绳和废铁块以及事先藏匿盗窃来的废旧金属装入车中。次日,冉某甲和冉某乙将盗窃得来的废旧金属与自己的废旧金属以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28085元钱的价格卖掉。冉某甲和冉某乙支付给王某某500元的运费后,剩余赃款两人平分。

2020年8月5日,被告人冉某甲和被告人冉某乙一起驾驶冉某乙车牌号为粤M*****黑色东风日产轿车以同样的方式将同心煤矿内废旧金属盗走。次日冉某甲和冉某乙将盗窃来的废旧金属以12190元钱卖掉,所得赃款两人平分。

2020年8月20日中午,被告人冉某甲和被告人冉某乙一起驾驶冉某乙车牌号为粤M*****黑色东风日产轿车以同样的方式将同心煤矿的废旧铝线盗走。次日以2013元钱的价格将盗窃的废旧金属卖掉。

经鉴定,被盗废旧物品市场废品回收价格为38697元。

2020年8月24日,被告人冉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8月25日,被告人冉某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冉某甲、冉某乙分别赔偿了被害人人民币5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随案移送清单;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王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廖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冉某甲、冉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彭水发改函〔2020〕133号文件;

6.现场勘验、电子证据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冉某甲、冉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甲、冉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冉某甲、冉某乙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冉某甲、冉某乙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冉某甲、冉某乙主动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冉某甲、冉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胡志鸿

检察官助理 彭贤高

                                    2020115

                          

附件:1.被告人冉某甲、冉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证人名单》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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