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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冉某某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一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刑诉〔2019〕795号 

  被告人冉**,女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325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贞丰县,家住者相镇**村,现住曲靖市麒麟区**街。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曲靖市森林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森林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冉**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初,被告人冉**明知象皮系禁止买卖违禁品的情况下,从曲靖市麒麟区**地摊上,以300元的价格购买了410克象皮自用,后象皮放在麒麟区**街**中草药房内,于2019年8月7日被麒麟分局当场查获。经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冉**所持有的410克象皮为长鼻目象科亚洲象/非洲象象皮,亚洲象/非洲象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物种,等同于国家一级保护动物。该象皮价值20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搜查笔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万**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冉**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濒司鉴(动)字[2019]1331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道严

(院印)

2019年11月15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3.量刑建议书。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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