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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冉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二部刑诉〔2020〕246号 

被告人冉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8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河北省保定市人,住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大街******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23日至2020年3月6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6日至2020年4月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丁某某”(未到案)等人要在毕节开设公司,便与冉某某联系,由冉某某来毕节担任公司法人,以月工资8000元或每月按公司业务(借款额)2%-3%提成方式支付报酬,不需要冉某某管理公司,冉某某询问“丁某某”后得知,在毕节市成立公司就是向外借款,还本付息。2018年12月初,冉某某到达毕节与“丁某某”对接此事,并由冉某某与房东签订公司办公室租房协议,2018年12月12日,冉某某在毕节市七星关区市场监管局注册成立毕节市*****服务有限公司,其担任公司法人,冉某某提供身份证办理储蓄卡和电话卡供公司工作使用,并以法人名义签订了空白借款合同,之后返回河北。公司开业后雇佣工作人员向社会宣称公司在北京的*****康养中心因扩大规模,需筹集资金,以支付月息2%加送奖品及优惠等高额回报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借款,2019年2月底,该公司人去楼空,借款人本息未得。毕节*****服务有限公司未获得银保监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还本付息,该公司共向任某某等17人次借款21次,合同金额33万元,造成借款人实际损失273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到案说明、租赁合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毕节监管分局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邓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任某某、李某某、常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某作为毕节*****服务有限公司法人,为获得银保监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纳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健

检察官助理:李晓悦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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