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冉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51972********,土家族,初中,思南县**加工厂投资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住思南县**街组。因违法使用林地,于2015年9月22日被思南县林业局行政罚款6730元。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5月22日,被告人冉某某注册成立思南县**加工厂(以下简称赖子山采石场),个人独资企业,该厂位于思南县**组石窑田堡堡(小地名)。2013年6月13日,赖子山采石场投资人冉某某等与黄某某、张某某、冯某某等人签订石窑田堡堡的荒山使用权租赁协议,该处荒山森林类别为地方公益林,林种为防护林。2015年9月22日,因赖子山采石场投资人冉某某,于2013年底以来擅自取石打砂违法使用林地1.01亩,被思南县林业局作出限期恢复原状、罚款人民币6730元的行政处罚。冉某某在未办理林地使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非法使用大型施工机械剥离地表植被方式进行采石取砂,造成原有地貌植被状态被破坏,经测算违法使用林地面积达0.5006公顷(7.509亩)。
2018年8月10日,思南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本案,并于同日电话通知冉某某接受询问;2020年7月8日,书面传唤冉某某到案,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员基本信息表等;2.证人证言:周某甲、周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冉某某在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对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冉某某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 涛
检察官助理:王 丹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冉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608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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