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栖检诉刑诉〔2020〕245号
被告人冉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22281979********,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街道**村**组。被告人冉某某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19日,被告人冉某某通过淘宝网在陆某某(另案处理)开设的“**五金城”网店,以人民币628元价格购买射钉枪,后又陆续在其他淘宝网店购买无缝钢管、瞄准镜等。冉某某通过加装枪管的方式将所购买的射钉枪自行组改装成疑似枪支。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上述疑似枪支可以火药为动力进行发射,枪口比动能达190.3347J/ cm²,大于1.80 J/ cm²,认定为枪支。
2019年3月25日,被告人冉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同日,侦查人员在冉某某住处查获上述枪支、射钉弹58枚、钢珠弹187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表、发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
5.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制作的搜查、辨认笔录;
6.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调取的淘宝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洪男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冉某某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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