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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冉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朝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冉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02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住广元市朝天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6 日,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接匿名举报,被告人冉某某家中藏有火药枪。民警及时到广元市朝天区**镇**村**组被告人冉某某家中,在其房屋楼下查获火药枪一支。经鉴定,该火药枪机件完整,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件、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冉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冉某某被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卢  军

检察官助理:赵恬然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冉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8****16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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