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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冉某某赌博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907号

被告人冉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61969********,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21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6月1日起,被告人冉某某在其经营的佛山市南海区**镇**村**百货店做庄家,非法接受他人投注香港六合彩。期间,冉某某非法接受微信昵称为“**”、“**”等八人投注香港六合彩,合计约2万元。

2019年12月7日,参赌人员刘某某以现金方式在冉某某处非法投注香港六合彩,投注金额为36800元,后又通过微信方式在冉某某处追加投注香港六合彩特码,投注金额为1500元,合计投注金额为38300元。

12月16日,冉某某与刘某某产生兑奖纠纷,刘某某报警,民警到场抓获被告人冉某某,并在现场起获冉某某用于非法接受六合彩投注的二联收据、烟盒、投注单据一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冉某某的供述;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被告人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3月25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5万元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冉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冉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景芳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冉某某现羁押于南海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本案扣押款物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详见扣押清单;

4.《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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