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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冉某某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一部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冉某某,男,195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5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洪市,现住景洪市**镇**队**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1日被景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14时许,景洪市公安局勐龙派出所民警根据线索,在景洪市**镇**村路边抓获被告人冉某某,并当场从冉某某身穿裤子左前裤包内查获用蓝色塑料袋包装的毒品可疑物205颗,从右后裤包内查获用红色塑料袋包装的毒品可疑物50颗,后经称量,毒品净重25克。经查实,被告人冉某某在2010年1月三次向吸毒人员彭某某贩卖毒品获利。

经西双版纳州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毒品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话清单及分析报告;2.证人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检查笔录、毒品提取笔录、现场提取照片、封存笔录、封装照片、毒品拆封笔录、拆封照片、物证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称量记录、辨认笔录、称量照片、检定证书、提取毒品记录、提取照片、二次封装笔录、封装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检测照片、人像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6.同步录音录像光盘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5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冉某某在有期徒刑七年至八年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建议适用普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黑冲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冉某某现羁押于景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2册共137页。

3.光盘3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律师执业资格证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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