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满检公诉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冉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94********,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镇**村农民。2013年2月5日因犯抢劫罪被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7月9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27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满城区看守所。
本案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20日,被告人冉某某在微信上以卖手机靓号为由诈骗被害人范某某人民币10000元。范某某于2019年4月25日报警,公安机关于2019年5月3日立案侦查,2020年1月24日,冉某某退还范连启1万元,范某某对冉建兴表示谅解,不再追究法律责任。
2.2019年4月22日,被告人冉某某在微信上以卖手机靓号为由诈骗被害人冯某某人民币6500元,2019年5月3日,冉某某退还冯某某4500元,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31日立案侦查。
3.2020年1月5日,被告人冉某某在微信上以贷款收取家访费的名义诈骗被害人冯某某人民币3500元,2020年1月12日冯某某报警,2020年1月13日,冉某某退还冯某某3500元,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侦查。
4.2020年1月7日,被告人冉某某在微信上以贷款收取家访费的名义诈骗被害人张某某1900元,2020年1月14日冉某某退还张某某1900元。
5.2020年1月12日,被告人冉某某在微信上以贷款收取家访费的名义诈骗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2000元,李某某于2020年1月12日报警,2020年1月14日,冉某某退还李某某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信、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转账截图、破案经过、谅解书、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白英姣证言;3.被害人范某某、冯某某、冯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冉建兴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电信网络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茜
检察官助理:邓丽丽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保定市满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散页5页。
3.起诉书8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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