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冉某某诈骗案)_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冉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万州区**镇**村**号,来厦暂住湖里区**社**号**室。因诈骗于2017年5月3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2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以来,被告人冉某某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利用群众亟需口罩的情势,在本市湖里区**社**号**室其暂住处内,采用在微信游戏群、朋友圈发布口罩出售的虚假广告的方式,诱骗他人联系购买,以收取订金、货款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钱财,后用于个人挥霍。具体事实如下:

1.2月4日,骗得被害人孙某某人民币320元(币种下同)。

2.2月5日,在向被害人肖某某实施诈骗时,因被害人产生怀疑未骗得财物。

3.2月6日,骗得被害人王某甲7800元。

同年2月10日,被告人冉某某在本市湖里区**社**号**室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追缴在案的的手机二部及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等;2.书证:账号主体查询记录、微信交易记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廉某某、王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肖某某、王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冉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截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手段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共计81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冉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冉某某在实施第2起诈骗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冉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冉某某在有期徒刑十个月至十一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向奎

检察官助理 王育鹏

                             2020年3月19日

附:1.被告人冉某某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二册

3.缴获的手机二部暂扣于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