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Z1457号
被告人冉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1197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广州**创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2月26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4月16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该案由本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冉某某系广州**创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公司),负责**公司全面工作。2017年1月,广州市**海管理咨询公司(以下简称**海公司)联系冉某某,称可以为**公司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申请。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细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等文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作了明确规定,包括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具备知识产权,且相关知识产权应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等内容,另要求企业申请时应提供近年真实财务数据,作为企业成长性打分的参考依据。
被告人冉某某明知**公司2017年1月份不具备知识产权,财务状况不符合申请条件,仍与**海公司签订《**服务协议》,由**海公司代为提出申请。**海公司为**公司提供了《**创艺工程预算管理系统》等6个著作权,实质该6个著作权与**公司日常业务无关。**海公司根据**公司提供的财务数据制作了虚假申请材料,夸大美化**公司的营业收入等多项数据(如**公司2016年真实营业收入是291262.14元,修改为1299957.89元)。冉某某收到**海公司制作的虚假申请材料后,吩咐**公司加盖**公司印章提交相关职能部门。
**公司使用虚假材料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申请,陆续骗取财政补助资金80万元。取得赃款后,**公司依约定支付**海公司13.5万元。
2019年12月18日,被告人冉某某向公安机关退还8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冉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国家补助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冉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冉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鹏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冉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广州市增城区**镇**园**栋**房,联系电话1868890****;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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