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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冉某某等四人敲诈勒索案)_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威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冉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531196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高县,住高县**镇**村**组**号。1992年11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2018年6月8日,因吸食毒品被宜宾市翠屏区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19年10月10日,因吸食毒品被宜宾市高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9年10月25日,因吸食毒品被宜宾市高县公安局强制戒毒2年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威远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9日被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6日被威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女,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531196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高县,住高县**镇**村**组**号。2018年6月8日,因吸食毒品被宜宾市翠屏区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19年10月10日,因吸食毒品被宜宾市高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9年10月25日,因吸食毒品被宜宾市高县公安局强制戒毒2年。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威远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9日被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26日被威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525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高县,住高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威远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9日被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26日,被威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委托辩护人李华,四川翠屏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990962536。

被告人何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525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高县,住高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威远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6被威远县公安局取保候。

本案由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某某、刘某甲、孙某某、何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辩护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以来,被告人冉某某纠集刘某甲、孙某某、何某某,通过在泸州市纳溪区、泸州市合江县、资阳市乐至县、自贡市荣县、内江市资中县、内江市威远县等地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冉某某为首,刘某甲、孙某某为骨干成员,何某某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横行各地、欺压百姓,严重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被告人冉某某和刘某甲系组合家庭、夫妻关系,孙某某系冉某某继子、刘某甲的亲生儿子,孙某某与何某某系夫妻关系。2017年,被告人冉某某、刘某甲因无经济来源,又要吸食毒品,冉某某向刘某甲提出以“假摔碰瓷”的方式敲诈“摩的司机”获取钱财,得到刘某甲同意,并纠集继子孙某某、儿媳何某某参与。在实施犯罪行为中,每次均由冉某某确定作案地点、组织安排,孙某某负责开车接送,冉某某、刘某甲负责搭乘摩的并乘机摔下,孙某某、何某某负责到现场假意关心亲人,冉某某、孙某某便以报警、检查费和住院治疗费用高、要给误工费、保险不能报销、超载、不出钱检查治疗就不让走等方式,对被害人实施7次敲诈勒索,共计23700元。其中孙某某参与6次(未遂一次),何某某参与5次,共计16700元。

1、2017 年3 月23日,被告人冉某某、刘某甲、孙某某、何某某来到自贡市荣县旭阳镇,四人共谋后,由冉某某、刘某甲到该镇西街和健康路交叉口处搭乘姜某某摩托车谎称到旭阳镇八里庄,后行驶至旭阳镇观音铺村5 组一乡村公路时,冉某某故意摇晃摩托车,刘某甲从车上摔下并谎称摔伤。冉某某便打电话联系孙某某、何某某到事故地点,冉某某、孙某某等人提出带刘某甲到医院检查治疗,在医院期间,冉某某、孙某某便以刘某甲伤势严重和医药费用高、报不了保险等为由,提出给钱私了。姜某某的嫂子李某某赶到医院后被逼拿出1000元现金才得以离开。

2、2017 年6 月13日11时许,冉某某、刘某甲来到泸州市纳溪区护国镇十字街江门车站外搭乘被害人黄某某摩托车到护国镇铜印村找一个罗姓村支书购买树子,行驶至镇铜印村7 组一乡村公路时,冉某某摇晃摩托车,刘某甲从车上摔下并谎称摔伤。在护国镇顺安医院,刘某甲检查出未受伤,冉某某便以刘某甲还要到纳溪区的医院继续检查或要求黄某某出钱他们自己去治疗为由,黄某某不给钱就不让其离开的方式敲诈勒索黄某某7000元现金。

3、2018年2月6日11时许,冉某某、刘某甲、孙某某、何某某共谋后来到沪州市合江县白鹿镇。冉某某、刘某甲找到该镇蔡某某谎称坐摩托车到合江县榕山镇小洋洞村。蔡某某驾驶摩托车搭乘冉某某、刘某甲行驶至合江县榕山镇小洋洞村一乡村公路时,冉某某故意摇晃致摩托车侧倒在地上,刘某甲从车上摔下并谎称摔伤,孙某某、何某某接到冉某某电话后赶到现场,要求蔡某某带刘某甲到医院检查治疗。在白鹿镇卫生院检查出刘某甲并未受伤。但冉某某等人又以白鹿镇卫生院设备不齐全、刘某甲还要做更全面的检查治疗、摩托车超载不能报保险、去医院检查住院还要花更多钱等为由,提出给钱私了,蔡某某在被迫拿出500 元现金给冉某某等人。

4、2018年4月16日10时许,冉某某、刘某甲、孙某某、何某某共谋后来到威远县两河镇广阳街黄五面馆门口。由冉某某、刘某甲搭乘刘某乙摩托车行驶至连界镇建强村9组岔叶路距离归沙路约80米斜坡处时,冉某某故意摇晃摩托车,刘某甲摔下并谎称摔伤。冉某某电话通知孙某某、何某某赶到现场,何某某把假装受伤的刘某甲扶到车上,冉某某、孙某某就以保险不能理赔、医院检查住院费高为由,提出给钱私了。刘某乙害怕对方坚持住院不出院,担心住院治疗费用高,被迫拿出4600元现金给冉某某。

5、2018 年5 月份的一天下午14时许,人冉某某、刘某甲、孙某某、何某某共谋后来到资中县高楼镇。冉某某、刘某甲在该镇交通下街光明超市门口搭乘被害人刘某丙摩托车到资中县高楼镇罗平钓鱼山庄,行驶至资中县高楼镇虎山村5 组一乡村公路时,冉某某故意摇晃使摩托车倒地,刘某甲从车上摔下并谎称摔伤,孙某某接到冉某某电话通知后驾车赶到现场。期间,冉某某等人报警,并要求送刘某丙到资中县人民医院检查。由于刘某丙告诉冉某某等人自己是残疾人、有间歇性精神病、没有钱,还要靠国家拿钱生活并识破冉某某等人意图,冉某某等人看到无法勒索到钱财后离开。

6、2018 年5 月24 日12 时许,冉某某、刘某甲、孙某某、何某某共谋后来到威远县连界镇,由冉某某、刘某甲到该镇连兴路顶好超市门口搭乘黄某某摩托车到连界镇工农煤矿附近,行驶至连界镇工农煤矿大门旁乡村公路时,冉某某故意摇晃使摩托车侧翻倒地,刘某甲谎称摔伤,孙某某、何某某接到冉某某电话通知便驾车赶到现场。冉某某、孙某某就提出要到大型医院检查治疗,并不让被害人离开,被害人担心到医院要花费更多的钱,便提出出钱私了。由于对方人多,又不让自己走,被害人黄某某被迫向冉某某等人给付4000 元。

7、2018 年9 、10月份的一天下午17 时许,冉某某、刘某甲、孙某某、何某某共谋后来到乐至县龙溪乡,由冉某某、刘某甲搭乘被害人康某某摩托车到安岳县,行驶至安岳县永乐村8队一乡村公路离319国道250米处时,冉某某故意摇晃使摩托车侧翻倒地,刘某甲谎称摔伤,孙某某、何某某接到冉某某电话便驾车赶到现场,并要求到医院检查。在去医院途中,冉某某提出私了解决,由于见对方人多、担心被打,又想到出钱免灾,康某某被迫给付6600元给冉某某等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某、刘某甲、孙某某、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手段,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冉某某、刘某甲、孙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被告人何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晋军

检察官助理:闵成英

2020年7月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冉某某羁押于资中县看守所,刘某甲、孙某某羁押于内江市看守所,何某某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781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10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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