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刑执刑诉〔2019〕3号
被告人冉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9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住松桃苗族自治县****村**组。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9月25日到贵州省松桃县公安局主动投案,同日被羁押于松桃县看守所,同年10月1日被羁押于清丰县看守所,经清丰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8日被清丰县公安局执行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819**********,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住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组。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9月28日到贵州省沿河县公安局主动投案,2019年10月1日羁押于清丰县看守所,经清丰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6日被清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滚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319**********,苗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从江县,住从江县**乡***四组。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10月6日主动投案,同日被羁押于贵州省黔东南州从江县看守所,2019年10月11日被羁押于清丰县看守所,经清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6日被清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冉某甲,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819**********,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住土家族自治县**街道***村**组。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9月27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同日被羁押于贵州省沿河县看守所,2019年9月30日被羁押于清丰县看守所,经清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日被清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219**********,侗族,专科毕业,司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榕江县,住贵州省榕江县**乡**村*组,现住在贵州省榕江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10月7日主动投案,同日被羁押于榕江县看守所,2019年10月11日被羁押于清丰县看守所,经清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1日被清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舒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419**********,侗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三穗县,住三穗县**镇***安置区。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10月5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同日被临时羁押在贵州省三穗县看守所,2019年10月9日被羁押于清丰县看守所,经清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8日被清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乙,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5221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住开阳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2019年9月24日被抓获归案,次日被羁押于贵州省开阳县看守所,2019年10月1日被羁押于清丰县看守所,经清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4日被清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丙,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2819**********,苗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罗甸县,住贵州省罗甸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传唤到案,次日被羁押于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看守所,2019年10月1日被羁押于清丰县看守所,经清丰县人民检察擦元批准,于2019年10月15日被清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丁,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2819**********,苗族,中专文化,摆落小学教师,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罗甸县,住贵州省罗甸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2019年10月2日被传唤到案,同日被羁押于罗甸县看守所,2019年10月7日被羁押于清丰县看守所,经清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5日被清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陆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53019**********,布依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传唤到案,同日被羁押于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看守所,2019年10月1日被羁押于清丰县看守所,经清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5日被清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韦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布依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住自治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传唤到案,同日被羁押于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看守所,2019年10月1日被羁押于清丰县看守所,经清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1日被清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戊,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271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平塘县,住平塘县**乡**村**二组。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10月11主动投案,同日被羁押于清丰县看守所,经清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1日被清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陆某甲,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2719**********,布依族,专科毕业,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平塘县,住贵州省平塘县**镇**村**四组*号。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10月13主动投案,同日被羁押于清丰县看守所,经清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1日被清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0119**********,土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住都匀市***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抓获归案,同日被羁押于都匀市看守所,2019年10月2日被羁押于清丰县看守所,经清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6日被清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潘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241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福泉市,住福泉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10月4日主动投案,同日被羁押于贵州省福泉市看守所,2019年10月9日被羁押于清丰县看守所,经清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3日被清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濮阳市清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某某、杨某某、滚某某、冉某甲、杨某甲、杨某丙、杨某丁、杨某乙、舒某某、陆某某、韦某、陆某甲、杨某戊、周某某、潘某某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事实一
2017年4月份,被告人冉某某通过互联网陆续购买射钉枪及配件并组装成枪支,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该枪被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事实二
2017年2月份,被告人杨某某通过互联网陆续购买射钉枪及配件并组装成枪支,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该枪被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事实三
2018年3月份,被告人滚某某通过互联网陆续购买射钉枪及配件并组装成枪支,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该枪被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事实四
2017年3月份,被告人冉某甲通过互联网陆续购买射钉枪及配件并组装成枪支,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该枪被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事实五
2017年3月份,被告人杨某甲通过互联网陆续购买射钉枪及配件并组装成枪支,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该枪被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事实六
2016年12月份,被告人杨某丁、杨某丙通过互联网陆续购买射钉枪及配件并组装成枪支,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该枪被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事实七
2017年4月份,被告人杨某乙通过互联网陆续购买射钉枪及配件并组装成枪支,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该枪被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事实八
2017年3月份,被告人舒某某通过互联网陆续购买射钉枪及配件并组装成枪支,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该枪被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事实九
2017年5月份,被告人陆某某通过互联网陆续购买射钉枪及配件并组装成枪支,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该枪被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事实十
2017年4月份,被告人韦某通过互联网陆续购买射钉枪及配件并组装成枪支,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该枪被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事实十一
2017年2月份,被告人陆某甲通过互联网陆续购买射钉枪及配件并组装成枪支,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该枪被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事实十二
2017年3月份,被告人杨某戊陆续购买射钉枪及配件并组装成枪支,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该枪被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事实十三
2017年3月份,被告人周某某通过互联网陆续购买射钉枪及配件并组装成枪支,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该枪被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事实十四
2017年冬,被告人潘某某陆续购买射钉枪及配件并组装成枪支,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该枪被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淘宝交易记录等书证;2.陆灶坚等人的;3.被告人冉某某、杨某某、滚某某、冉某甲、杨某甲、杨某丙、杨某丁、杨某乙、舒某某、陆某某、韦某、陆某甲、杨某戊、周某某、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搜查、告知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某、杨某某、滚某某、冉某甲、杨某甲、杨某丙、杨某丁、杨某乙、舒某某、陆某某、韦某、陆某甲、杨某戊、周某某、潘某某购买枪支及其配件,后组装成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杨某丙、杨某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前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光奇
王守相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冉某某、杨某某、滚某某、冉某甲、杨某甲、杨某丙、杨某丁、杨某乙、舒某某、陆某某、韦某、陆某甲、杨某戊、周某某、潘某某现被羁押在清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五册。
3.光盘九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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