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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冉某某盗窃案)_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1〕Z11号

被告人冉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6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武隆区**镇**村**组**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镇**村一出租屋。因盗窃于2018年4月19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处以行政处罚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8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4月16日凌晨,被告人冉某某到福州市长乐区松下镇垅下村东龙路口汕头牛头火锅店附近,盗走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部黑色无牌二轮助力车。后该车已被追回发还被害人李某某。

二、2019年7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冉某某到福州市长乐区松下镇垅下村文化中心对面,拉开被害人程某某停放于此的车牌赣******白色别克小轿车车门,进入车内盗走钱款人民币70元。

三、2019年10月5日1时许,被告人冉某某到福州市长乐区松下镇首祉村福兴路17号附近,拉开被害人林某某停放于此的车牌闽******银灰色皮卡车车门,进入车内盗走人民币1800元及软中华牌香烟2包。

2020年10月7日,被告人冉某某在福州市长乐区垅下村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监控录像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被害人李某某、程某某、林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被告人冉某某指认现场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冉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冉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对被告人冉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秋容

检察官助理:王正金

2021年1月19日

附:1.被告人冉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长乐区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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