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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冉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河南省夏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夏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一部刑诉〔2020〕289号

被告人冉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72********,汉族,文盲,农民,**人,夏某某郭店乡人,户籍地址:河南省夏某某**乡**村**号,现住地址:河南省夏某某**乡**村**号。2019年09月25日因盗窃罪被夏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06月03日被夏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夏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2日被夏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夏某某看守所。

本案由商丘市夏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9月09日19时30分,被告人冉某某在夏某某**区**城小区***门口,趁无人之际,采用拉开车门的方式,将受害人某某停放在**城小区***门口的轿车里的852元现金和一块和田玉坠盗走,经鉴定,被盗的和田玉价值2200元(含链),总价值共计305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冉某某户籍证明等书证;2、监控视频截图;3、扣押物品清单;4、价格评估结论书;5、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6、被告人冉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冉某某系又聋又哑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冉某某拒不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夏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光辉

检察官助理:闫向楠

2020年8月2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冉某某现羁押于夏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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