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冉某某故意伤害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1503号

被告人冉某某 ,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5211981********,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路**号。因犯盗窃罪,2011年6月29日被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1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2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被该分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24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8日经本院决定,同年9月2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某某 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冉某某 在重庆市两江新区泰山大道华宇北城中央一栋外的人行道上,因与赵某某发生口角纠纷,后与赵某某发生抓扯,抓扯过程中,冉某某 使用水果刀将赵某某下腹部刺伤,随后冉某某 逃离现场。经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赵某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冉某某 被民警抓获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冉某某 主动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水果刀一把;

2.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扣押清单、诊断证明等书证;

3.证人吴某某、王某某、胡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冉某某 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书;

7.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冉某某 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某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冉某某 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冉某某 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冉某某 有期徒刑三年,对作案工具水果刀一把予以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秦  晴

检察官助理:李  博

2020年9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冉某某 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