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3日凌晨,被告人冉某某与“朱某某”等人在金华市婺城区**街道**村牌楼附近的烧烤摊上喝酒时,冉某某无故往张某某等人停车方向砸了一个啤酒瓶,随后双方发生口角并引发打架,期间冉某某手持玻璃碎片对张某某进行殴打、划刺,导致张某某右手、额头、背部等部位受伤,后冉某某等人逃离现场。2019年8月1日,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所受的损伤程度达到轻伤二级。
2019年8月7日,被告人冉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及照片、归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病历材料、人口信息、前科材料、情况说明等;
2.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3.证人证言:高某某、罗某某、王某某、文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张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冉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朱远望
附:
1.被告人冉某某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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