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318号
被告人冉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1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镇**村**组(自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开始,被告人冉某某在广东省东莞市**镇**村**路**巷**号**房其住处,通过手机微信和当面写单下注的方式接受他人投注地下“六合彩”,并通过微信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的方式收取赌资,其中,被告人冉某某坐庄接受投注金额人民币20元以下的投注并与参赌人员对赌,金额人民币20元以上的投注则向他人转投注,被告人冉某某从中赚取赔率差额作为营利,其中,2019年4月至8月8日期间,被告人冉某某共接受他人投注地下“六合彩”的赌资共约人民币8万元;同年8月8日,被告人冉某某共接受22名参赌人员投注当期地下“六合彩”。
2019年8月9日,公安人员在上述地址抓获被告人冉某某,并当场起获并扣押其作案工具联想牌手提电脑一台、0PP0牌手机一部以及32张2019年8月8日当期地下“六合彩”投注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冉某某微信号的注册资料、从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9日的微信流水账单等。2、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被告人冉某某对参赌人员朱某某、熊某某、王某某的辨认笔录、被告人冉某某对抓获现场、作案工具、其微信资料、其微信接受16个微信号向其投注地下“六合彩”的微信聊天记录、其支付宝账号、涉案32张地下“六合彩”投注单、投注微信转账记录的指认等笔录。3、公安机关搜查和抓获视频、微信资料及交易记录明细等光盘共5份。4、被告人冉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接受他人投注地下“六合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冉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永昌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冉某某现羁押于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6份。
3、证据目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起获的作案工具联想牌手提电脑1台、0PP0牌手机1部以及32张地下“六合彩”投注单现均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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