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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冉某某寻衅滋事案)_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冉某某(绰号小鬼),男,199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4199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石阡县,住石阡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石阡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0日被石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石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6日被石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石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8日、2020年4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被害人陈某某在石阡县**投资公司借款人民币4万元,后陈某某因做生意失败无力支付利息。2015年11月下旬,易某某邀约被告人冉某某、王某某、黄某某等人到陈某某租住在石阡县****的房屋内对陈某某跟守催账。期间,陈某某因生完小孩在坐月子,易某某等人在其家中随意进出、吃喝,夜深时将电视声音调到最大,严重干扰陈某某家庭的正常生活秩序。

2014年,被害人周某某替刘某某担保在石阡县**投资公司借款人民币2万元,后刘某某无力支付高额利息。2015年9月的一天,冯某某带着被告人冉某某、易某某、刘某甲等人到石阡县**大桥附近**经营的副食店里采取坐守的方式逼迫周某某夫妇还账。

2014年,被害人娄某某在石阡县**投资公司借款人民币5万元,后无力支付高额利息。2015年下半年,冯某某带着易某某等人去石阡县**广场附近找到娄某某家的具体位置,让易某某等人在此守候娄某某。后在一天下午,易某某、刘某甲、朱某某、景某某、被告人冉某某等人进入娄某某家中坐守收款,逼迫娄某某还款至次日中午才离开。

2015年下半年至2016年上半年,被害人刘某乙在石阡县**投资公司分二次借款人民币8万元。后刘某乙因无力支付高额利息,冯某某带着易某某、被告人冉某某等人到刘某乙家中,采取言语威胁等手段逼迫刘某乙还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陈某某、周某某、娄某某、刘某乙的陈述;3.证人朱某某、易某某、刘某甲、毛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某无事生非,任意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冉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冉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左仁强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冉某某现羁押于石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7册,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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