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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冉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松检二部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冉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2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松滋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松滋市**镇**村**组**号,住湖北省松滋市**镇**排**室。2010年12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3年5月因吸食毒品被深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4月23日因吸食毒品被松滋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决定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24日由松滋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2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松滋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松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4日晚至次日凌晨,被告人冉某某在位于松滋市**镇**大道**号**区**排**室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严某某、舒某某、周某某、文某某等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立案文书、身份证明、刑事判决书、归案情况说明、现场尿液检测报告及照片、吸毒人员管控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书证;2.吸毒人员舒某某、文某某等人的证言;3.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4.被告人冉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在其住宅内为多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冉某某曾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刑罚,系毒品再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凯红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冉某某现羁押于松滋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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