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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冉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汉检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某某,男,生于1982年****日,公民身份号码5131241982********,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初中文化程度,住汉源县******组。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汉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3日被汉源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汉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或2017春节期间的一天,被告人冉某某在其位于汉源县**镇**村**组的家中二楼客厅,容留吸毒人员王某某、杨某某、李某某(身份不祥)共同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冉某某在其位于汉源县**镇**村**组的家中二楼客厅,容留吸毒人员叶某某、杨某某、郭某某共同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被告人冉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书证,证人证言,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在案为证,被告人亦有供述与辩解在案。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某两次分别容留3人在其家中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冉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被告人冉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冉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晖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冉某某现押于汉源县看守所。

2. 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具结书一份。

6.换押证一份三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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