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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冉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松检二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冉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872002********,汉族,高中肄业,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松滋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都市**矿区**社区**小区,住松滋市**镇**村**组。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7月9日被松滋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松滋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松滋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松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9月11日至2020年9月2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晚,熊某某向梅某某及被告人冉某某提议“玩点东西”(指吸食毒品),冉某某、梅某某二人表示同意。冉某某遂给梅某某微信转账48元钱,由梅某某给熊某某微信转账230元钱,后熊某某联系冯某某一同前去购买毒品。嗣后,冉某某联系其朋友邓某某,打听到其家中无人,遂以带女朋友去玩的名义借用其位于松滋市**镇**路**号**楼的住宅用于吸食毒品,梅某某驾车将邓某某送至“**网吧”上网,并将熊某某和冯某某接回,冯某某利用剪刀、锡纸、吸管、矿泉水瓶制作吸壶,接着冉某某、梅某某、熊某某及冯某某采用烫吸的方式轮流吸食了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及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后上述四人分别被松滋市公安局民警查获。经现场毒品尿样检测,四人的检测结果均呈甲基安非他明(冰毒)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样检测照片等书证;2.证人熊某某、冯某某、梅某某、邓某某的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平面图及现场照片;4.讯问视频光盘;5.被告人冉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等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某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冉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东平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冉某某现羁押于松滋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随案移送讯问视频光盘2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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