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4715号
被告人冉某某,女,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3524197509********,土家族,上海**公司**,户籍在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街道**巷**号5-2,暂住**路**弄**号**室。2020年5月8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冉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被告人冉某某作为上海**公司**,因被民警检查时发现,其在对上海**公司进行网上登记时,未对该公司工作人员身份证种类和号码进行登记核实,被民警口头传唤至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派出所接受行政处罚。当日13时许,被告人冉某某在**派出所内拒不接受行政处罚,采用脚踹、撞击派出所办案区域大门的行为欲强行离开,民警及派出所保安在制止其过程中,冉某某拒不配合,撕咬、脚踹保安陆某某手臂及腿部,并抓挠民警王某某颈部及手臂。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颈部擦挫伤、右上臂划伤,不构成轻微伤;被害人陆某某右前臂挫伤、左大腿外伤,不构成轻微伤。
2020年5月8日,被告人冉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冉某某的供述,其对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2.被害人王某某、陆某某的陈述、证人曹某某的证言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公安处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王某某、陆某某在制止被告人冉某某的过程中,被冉某某撕咬、踢踹、抓挠的事实;
3.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上海**公司出具的工作证明及被害人王某某的人民警察证复印件,证实二名被害人的身份情况;
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验伤通知书、上海**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被害人王某某、陆某某的伤势照片,证实二名被害人的伤势情况;
5.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调取的监控视频,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6.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缴纳通知书及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证实被告人冉某某存在未对公司工作人员身份证种类和号码进行登记核实的行政违法行为;
7.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被告人冉某某的到案经过;
8.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冉某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被告人冉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冉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冉某某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衡
检察官助理:刘思远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冉某某现羁押于**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内含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征询值班律师意见函》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