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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冉某某妨害公务案)_平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平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19〕6号 

  被告人冉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81984********,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溪县,住重庆市巫溪县**镇**村**组**号,2011年8月24日因骗取他人财物被海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8年10月26日因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被平利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10月23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平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平利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7日被平利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22日中午11时许,平利县交警大队民警接到预警指令,在平利县城关镇平镇公路5公里处由南第二车道发现一辆白色现代牌陕A*****小轿车使用变造、伪造机动车号牌,随后平利县交警大队城区中队交警赶往城南汽车站红绿灯三岔路口设卡拦截,12时许,该车辆进入设卡区域,在民警准备盘查时,该车驾驶员冉某某突然将车右转至南大桥实施逃逸,并冲过南大桥红绿灯处的设卡点,交警魏某某驾驶警用摩托车超车并在冉某某所驾驶车辆前方示意停车,但冉某某不顾交警魏某某的停车指令,将交警魏某某所驾驶的警用摩托车撞倒,迫使交警人员跳车,导致警用摩托车损坏,并在逃逸过程中将两辆正常行驶的社会车辆撞坏。后冉某某驾车向镇坪方向逃逸,当晚在镇坪交警大队的协助下将被告人冉某某进行控制,后移交给平利交警大队,被告人冉某某被扭送至平利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犯罪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在案证实。被告人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平利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红彬

(院印)

2019年1月24日 

附:

1、被告人冉某某现羁押于平利县看守所。

1.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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