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四部刑诉〔2020〕358号
被告人冉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021979********,汉族,专科文化,云南省昆明市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街道**庄路**号,系云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2020年1月30日、2020年4月14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被告人冉某某以云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义,利用虚假的工程合同、资产表、利润表等资信证明,通过云南光辉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有限公司,向被害人邓某某、胡某某、李某某等人借款6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半年,月利息1.4%。后被告人冉某某在支付了部分利息、本金后逃匿。经核实,被告人冉某某未偿还的本金为4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琳群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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