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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冉某某危险驾驶起诉书)(公开版)_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库尔勒市检一部刑诉〔2020〕1083号

被告人冉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于新疆尉犁县,居民身份证号码6528231973********,土家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新疆库尔勒市**道**号楼**单元**室,2020年4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库尔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8日2时许,被告人冉某某酒后驾驶新MN****号黑色沃尔沃牌小型越野客车从库尔勒市**饭店前停车场驶出,沿**路由南向北行使至**路与**路十字路口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冉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6.73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冉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华

检察官助理:曲鑫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冉某某现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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