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一部刑诉〔2020〕Z427号
被告人冉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525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21时01分许,被告人冉某某醉酒后驾驶粤PRW****号牌小车行驶至河源市源城区胜利大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对被告人冉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37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冉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53.10mg/100ml。被告人冉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档案信息、行驶证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认罪认罚具结书;2.被告人冉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4.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冉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冉某某拘役三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俞某某
检察官助理:吴某某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冉某某现住河源市*****,电话1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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