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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冉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利检二部刑诉〔2019〕190号

被告人冉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21990********,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利川市,住利川市**镇**村**组**号。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3年1月9日被利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2013年11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利川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冉某某在**驾校食堂吃晚饭时饮酒,22时许,冉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鄂Q****2越野车沿老318国道由**镇往利川城区方向行驶,车行至**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拦停接受检查,冉某某拒不配合检查致民警王某某受伤。经鉴定,送检的冉某某血样中乙醇的含量为135.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提取血样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李某某、马某某、田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恩施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恩州)公(司)鉴(理)字[2019]1058号检验报告、湖北省利川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鄂利)公(司)鉴(法)字[2019]090号鉴定书等鉴定意见;4.现场勘查、指认等笔录;5.被告人冉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公安机关执法检查时抗拒执法,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小玲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冉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利川市**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8671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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