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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冉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19〕2074号 

被告人冉某某,男,1987****日出生,份证号码5002421987********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被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5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4日移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同月31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4日1时27分许,被告人冉某某饮酒后驾驶粤P5****号小轿车上路行驶,在惠州市惠城区演达大道三环装饰城路口路段被设卡查车的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其乙醇成分含量为100mg/100ml;经抽取血液检测,其乙醇成分含量为87.6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冉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智经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冉某某(1831891****)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共2册。

3.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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