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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冉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0〕1171号

被告人冉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431987********,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彭水县********号。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06年11月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介绍、容留卖淫罪,于2012年8月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8月1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6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冉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3日11时许,被告人冉某某在重庆市南岸区**小区**号其叔叔莫某某家中做饭期间饮酒,吃午饭期间又饮酒。当日13时许,被告人冉某某从南岸区江南世家车库驾驶莫某某的牌照为渝A7****的黄色沃尔沃小型轿车行驶至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一公交车站接到其母亲邵某某后到了巴南区界石镇,邵某某下车后,冉某某驾车准备返回南岸区江南世家,在驾车过程中冉某某又多次饮酒,因走错路在内环道路上行驶。当日17时许,冉某某驾车行驶至南岸区渝南分流道一路口时,与李某某驾驶的出租车发生擦挂,之后又行驶至南岸区汇龙路时,与周某某驾驶的出租车发生事故,因双方就事故赔偿未达成一致,冉某某报警。交巡警到场后将冉某某查获,并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371mg/100ml,后民警将冉某某带至重庆市南岸区中医院由医护人员抽取了静脉血液。

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冉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410.6mg/100mL。

经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冉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查询,冉某某因于2011年6月27日在重庆市彭水县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扣留驾驶证,案发时其驾驶证处于被注销状态。

归案后,被告人冉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莫某某、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冉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指认、辨认等笔录;

5.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冉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处罚时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冉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处罚时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冉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并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

检  察  官:鲁  荣 

检察官助理:杨成高

                              2020年7月20日

附:

1.被告人冉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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