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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冉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105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0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户籍地重庆市万州区********号,住重庆市万州区********小区**组团****单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10月15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5年5月14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5年10月24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08年6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冉某某饮酒后驾驶渝A17****小型轿车,搭载其妻子黎某某及女儿,从重庆市万州区龙都大道“情缘餐厅”附近出发,行驶至万州区龙都立交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对冉某某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为83毫克/100毫升,遂将其带至医院提取血样备检。经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冉某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7.3毫克/100毫升。

被告人冉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经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单、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书证;

2.证人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渝东司鉴中心〔2020〕乙醇检字第442号);

5.查获经过、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冉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冉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冉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继清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冉某某现在重庆市万州区**路**段**号**小区**组团**栋**单元**候审,联系电话1512345****。

2.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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