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冉某某,男,生于****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22228********2878,土家族,初中文化,出生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户籍地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现住地德江县**街道**社区**组**号,务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德江县公安局取保侯审。
本案由德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及证据。被告人冉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4日凌晨4时许,冉某某、梅某某、何某某、罗某某、安某某、杨某某等人,均在德江县青龙街道乌江大道城南多维国际(三期)**酒吧上班,冉某某等人将酒吧内卫生清理后,并坐到一起喝酒聊天,期间梅某某、杨某某、何某某陆续离开回家。当日9时许,冉某某向罗某某借其无牌白色普通二轮摩托车,从该酒吧驾驶出发回**社区家中,在乌江北路红绿灯处掉头,途径多维国际、第二小学,从董家水井左转至玉溪路,在利民路与玉溪路交叉路口处时,被正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检查的交通民警拦查,经现场检查,驾驶人冉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经对其呼气式酒精测试,酒精含量为107mg/100ml。随后,被带至德江县人民医院抽取备检。
2020年6月8日,经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冉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4.8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①书证:人员基本信息表、刑事判决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现场查处照片及血样提取照片、抓获经过、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及处罚决定书等;②证人证言:杨某某、何某某、梅某某的陈述;③被告人冉某某供述和辩解;④鉴定意见: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由侦查人员依法调取和收集,取证程序合法,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冉某某在城市快速路、居民小区、城市闹市区等人群密集区域的道路上醉酒且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照机动车,属于从重处罚情节;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其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审查起诉中,其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及《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结合【黔检发[2020]3号】《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贵州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案件的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和精神,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冉某某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畅光
2020年8月6日
附:1.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2.侦查卷宗2册;
3.被告人冉某某被取保侯审,联系电话132********;保证人曾某某,电话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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