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冉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21195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镇**号,住址**。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10日15时25分许,被告人冉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燃油摩托车,沿历城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温梁路交叉口时,与常某某所骑二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随后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血液检验鉴定,被告人冉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5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祥金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5318****。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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